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雅安市市属监管企业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7-05 17:21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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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雅安市市属监管企业员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市属监管企业:

《雅安市市属监管企业员工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3年第12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国资委                                                                         

                              2023年6月30日                                                                      



雅安市市属监管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市属监管企业员工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人用人,推进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监管企业员工是指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监管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员工以及委派到参股企业的员工,不包括仅财务并表的企业员工。

第三条  企业员工管理要将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党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资产规模、经营情况、业务特点等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方案,集团本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方案的设定和调整报市国资委批准,各级子企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方案的设定和调整,应符合市国资委制定的标准,由集团本部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根据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机制,落实增人不增工资总额,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  员工招聘

第六条  企业新招聘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企业招聘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5周岁(含)以下,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应岗位职级工作经历或下一岗位职级2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企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5周岁(含)以下,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以下类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含)。

(三)企业招聘一般员工,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0周岁(含)以下,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可放宽到大学专科。

(四)为完成特定项目或阶段性任务而招聘的项目用工、短期劳动合同人员由企业根据实际确定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物业管理、保安服务、酒店服务、车间工人等。

第七条  企业招聘员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每个职位的报名人选应达到一定数量且具备竞争性、可比性。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考察聘用:

(一)符合雅安市高层次人才标准。

(二)企业急需引进的人才,主要指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推荐的专家学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才。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在副科级(或相当职级)及以上岗位满2年。

(四)上级党委或出资人统筹的招才引智、校园招聘等人员。

(五)军转人员、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第九条  企业可以灵活采用劳务派遣、项目用工、服务外包、专家咨询、非全日制用工、柔性引才、共享用工等方式,满足经营业务、项目建设等实际用人需求。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委托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实施。劳务派遣人员在参加公开招聘时,可视其职称、学历、服务年限、获奖及年度考核结果等给予加分。

第三章  中层干部选拔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指集团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及委派到参股公司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  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有对党忠诚的政治品质,勇于创新、担当作为,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选拔一般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拔为中层正职的,原则上应具有中层副职岗位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参加工作时间须满5年。

(三)提拔为中层副职的,原则上应具有基层管理岗位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参加工作时间须满3年。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具有公认突出业绩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管理职务。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提拔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竞聘等方式。

第十六条  新提拔中层干部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未发生不胜任岗位的情形或党风廉政问题的,正式任职;否则,免去试任职务,按不高于原职务安排。

第四章  调动、轮岗与交流

第十七条  调动是指同一集团本部与各级子企业、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调动。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员工调动方案,经集团本部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十八条  员工调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从各级子企业调到集团本部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在子企业工作须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须满3年;

(三)集团本部选派到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担任领导人员的,原则上应当在集团本部担任中层副职以上。调任二级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原则上应当具有集团本部中层正职岗位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  轮岗是指在同一集团内部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集团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各级子企业及委派到参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一般员工轮岗由集团本部统筹安排,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招标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参照上述要求实行轮岗。

第二十条  交流是指市属监管企业中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可交流到其他市属监管企业担任同职级及以下的职位,经原用人单位集团本部和新用人单位集团本部同意,报市国资委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市国资委也可统筹安排员工在市属监管企业之间交流。

第二十一条  人员调动、交流时,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因工作需要借调员工,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借调期间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和“五险两金”缴纳保留在原单位。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行企业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后备干部选拔。企业要探索推行后备人才队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有进有退的后备人员工作机制,并明确数量、结构和选拔程序。

第二十四条  推行全员业绩考核。建立健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细化分解落实考核目标任务,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评结果与员工的职位升降、薪酬增减挂钩。建立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及淘汰制度,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的职工,应当依法解聘。

第二十五条  完善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体现岗位价值和业绩导向的员工薪酬体系,优化与岗位价值评估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结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领导人员离任时,企业应自行组织或聘请第三方开展离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加大员工岗前培训力度。加强员工在岗、转岗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二十八条  兼职管理。企业员工在所任职企业的出资企业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二十九条  人事档案管理。在编员工人事档案由所在企业管理,管理标准参照公务员人事档案目录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选人用人工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市国资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每年就选人用人工作和年度新进人员、新提拔人员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和年度选人用人情况一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规招聘或超编招聘的人员一律清退,清退涉及的劳动关系法律事务处理,由用工主体企业自行依法解决。违规提拔和违规调动、交流的人员一律退回。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人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试行)》(雅国资委发〔202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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