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有效释放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力,切实解决国有资本监管缺位、越位问题,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资委新
雅安市国资委
2023年8月4日
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释放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力,解决国有资本监管缺位、越位问题,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从事的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一)资产投资(经营性投资、功能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资本类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股权置换、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注册资本金,新设立基金或认购基金份额等。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营业务,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回报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融资能力相匹配。
(五)严格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充分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分析,负责投资决策责任并承担投资风险,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管理体系;
(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
(三)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加强项目管理;
(四)对全资及控股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律师机构出具投资《法律意见书》,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
第七条 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履行监督责任,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责任、管回报”四个方面,构建责任明确、权责对等、运行规范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并通过
(一)管投向是指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为目的,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企业主营业务方向,对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企业主营业务方向的投资项目应当支持和规范,对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查。
(二)管程序是指以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为目的,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履行“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程序进行审查。
(三)管责任是指按照压缩层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市属国有企业是否落实投资主体责任进行审查,对企业违规投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
(四)管回报是指以提高资本回报、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的,对市属国有企业项目是否落实投资回报进行审查,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审核批准和审查备案两种制度。
(一)审核批准。对实行确认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二)审查备案。对实行报告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填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审查备案表,并附相关材料后报告市国资委。
第九条 需要审核批准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在未向市国资委报告并获得书面审核批准答复前,市属国有企业除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国有参股企业(直接参股企业)进行投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等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要求,提请参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程序,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项目情况,按照市国资委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投资监管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经营类、功能类和资本类实行分类管理。
经营类项目
第十三条 经营类项目是指:由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运作,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经营类项目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类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一)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达到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资产10%-30%(含)的投资项目;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确认的其他重大经营类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经营类项目单项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批准的其他重大经营类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议,并按照《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雅委办发〔2022〕6号)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审查备案管理的经营类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填写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审查备案表,并附相关材料后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实行审核批准管理的经营类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需向市国资委呈报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必要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四)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五)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经营类投资项目应当认真分析测算预期投资收益情况和投资回收期,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
功能类项目
第二十条 功能类项目是指:以服务政府战略和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承担政府指定的重大专项建设任务、公益服务设施建设任务等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功能类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对项目施行闭环管理,由市属国有企业事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查备案,事中报告项目进度,事后报告项目成果。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审查备案管理的功能类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需向市国资委呈报以下资料:
(一)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审查备案表;
(二)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安排或同意投资相关材料;
(三)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四)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 功能类投资项目应当认真测算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投资能力,明确资金来源,并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资本类项目
第二十四条 资本类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投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本类项目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落实投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本类项目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位清晰,主营业务突出。设立子公司应找准市场定位,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方向,坚持突出主营业务,严控非主营业务投资;投资行为需成立项目公司,由市属国有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查备案,市属国有企业需明确成立项目公司时间和注销时间,项目完工后按期注销。
(二)严控法人链条,落实总公司投资主体主责,股权投资原则上由总公司进行,控制二级子公司股权投资,确需二级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应提供充分可行的论证材料;禁止三级及以下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1.符合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市内股权投资原则上参照经营类项目投资金额管理。
2.符合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市外股权投资或非主营业务范围内的股权投资需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市国资委按照《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雅委办发〔2022〕6号)办法执行。
(三)精简机构,提高效能。子公司组织架构要与市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资产规模、职工人数等相适应,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按照国企改革完善重要机制类任务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可
(四)管控到位、约束机制健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十七条 资本类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需向市国资委呈报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方情况(含工商登记资料、产权性质证明);
(四)新设立或变更的公司章程;
(五)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进行长期债权投资的,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与控股企业
第四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对审核批准、审查备案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必须经过稳定风险评估,重大投资项目企业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并应按照要求出具律师机构的法律意见书。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五章 投资事中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通过在线监管信息系统对所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信息,规范其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流程、执行情况及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市属国有企业进行提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
第六章 投资事后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需要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通过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结果
第三十九条 项目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根据投资项目的大小、类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可适时组织中介机构抽取市属国有企业部分经营类投资进行评价调查,对市属国有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评价主要内容:
(一)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税利、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与同行业同类投资项目平均指标对比等情况。
(二)项目技术效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以及资源、能源合理利用水平,绿色建筑与环保情况等。
(三)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污染控制、区域环境质量、自然资源的利用、区域生态平衡、环境治理与保护及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推动产业升级可能、区域生活质量等。
(四)项目管理效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结构
(五)项目持续能力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以及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的可能性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雅安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雅国资委发〔2021〕163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确认、报告或确认、报告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二)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
(五)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它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私自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确认文件的,市国资委将撤销对该项目的确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市国资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所出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年度投资情况、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检查情况和后评价结果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重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下属各级子公司投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特殊情况市国资委可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权限进行特别授权。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管的市级部门,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行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该行业管理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审查备案表
附件1
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要求的项目。
(二)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四)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五)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营业务投资比例的非主营业务投资项目。
(六)向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注入资产、股权。
(七)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八)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九)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十)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经营性投资项目。
(十一)三级及以下法人性质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一)资产负债率达到70%且连续两年亏损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特别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
附件2
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审查备案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 法人代表 | 注册资本 | ||||||||
企业类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 雅安市国有股份占比% | |||||||||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详细地址 | ||||||||||
项目主要内容 | ||||||||||
项目占地面积 | ||||||||||
建设性质 (新建、扩建、改建、迁建) | 建设工期 (月) | |||||||||
计划开工时间(年、月) | ||||||||||
项目所处行业 | 项目类别 (经营类、功能类)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投资情况 | 项目总投资 | 其中 | 货币投资 | |||||||
实物投资 | ||||||||||
资金来源 | 政府拨款 | |||||||||
企业自有资金出资 | ||||||||||
银行贷款 | ||||||||||
直接融资 | ||||||||||
合作企业出资 | ||||||||||
其他 | ||||||||||
预计投资收益情况 | 项目达产后 年利润 | 投资回收期 | ||||||||
投资收益是否能覆盖成本 | ||||||||||
政府投资回报机制情况 | ||||||||||
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 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 |||||||||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情况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