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04 15:12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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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为有效释放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力,切实解决国有资本监管缺位、越位问题,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资委新制定出台《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雅国资委发〔2023〕8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雅府发〔2017〕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市属企业履行投资责任的划分还不够清晰完善,无法对市属企业的投资行为起到全面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在投资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描述过于简单,无法做到对项目的闭环式管理和发挥有效推动作用;在投资项目的审核批准事项和审查备案事项的界限和描述不够精准和完善;在投资金额的设定过于保守,不利于市属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在功能类项目和资本类项目的投资行为和规范语句描述不够详细和精准,无法形成对投资行为类别的清晰定义;在投资追责相关内容还不够完善,无法有效履行投资后期监督责任。

《原办法》中主要针对市属监管企业经营类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分额度管理,新制定《办法》,从投资金额上给予企业更加清晰的投资金额和审查审核标准,明确企业主业发展项和副业发展项,鼓励市属监管企业走出雅安,加大市外投资。

二、《办法》的依据

根据《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雅委办发〔2022〕6号)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对本细则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经济事项,…市国资委…等部门应当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细化明确决策的具体金额、规模、权限及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7〕38号),参照《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296号)等文件规定。

三、《办法》主要新制定内容

在《原办法》大框架下,《办法》主要新制定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审查备案”和“审核批准”的定义和接受范围。《原办法》中“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一)报告。(二)确认。”新制定为“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审核批准和审查备案两种制度”。

(二)对市属企业在重大投资事项中的事中、事后监管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完成投资监管全过程闭环管理。《原办法》中“第五章责任追究”,新制定为“第五章投资事中监管,新增第六章投资事后监管、第七章责任追究”。

(三)投资方面,为进一步聚焦市属监管企业的主责主业,赋予企业更多自主经营权限,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对符合主营业务范围的市属企业市外经营类项目投资行为放宽了权限。《原办法》中“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雅安市外投资项目和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雅安市内投资项目,需向国资委报告。”新制定为“经营类项目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查备案。”市国资委将持续跟踪项目投资进度,并纳入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指标进行考核。

(四)对《原办法》中资本类投资进行分类,对集团公司符合主营业务范围的股权投资参照经营类项目投资进行分类监管;对市属企业资本类项目投资行为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进一步规范。

(五)新制定了市属企业作为投资项目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

(六)新制定了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七)新制定了附件中“特别监管类”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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