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雅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监管企业阳光采购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2-18 17:54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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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市属监管企业阳光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市属监管企业党组织:

《市属监管企业阳光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24年第1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雅安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市属监管企业阳光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进一步规范市属监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采购行为,提升企业采购的公开化和专业化水平,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效,防范廉洁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5万元以上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生产资源、贸易流通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指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类工程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源,指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运行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耗材、设备设施、备品备件等物资和商品,以及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顾问、劳务、运输、物业维修、后勤保障等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流通采购,指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或盈利目的,向服务对象提供商业采购以及商品供应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平台”),是指在市国资委统筹规划和监管下,依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三星级标准电子招投标平台,为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搭建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阳光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公开,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八条  相互独立原则。市国资委通过阳光平台提供的信息数据对企业采购行为实施动态、全过程监管;企业在阳光平台自主实施采购,对采购行为负责,专注于提升自身采购管理能力,强化内部监督;阳光平台通过技术支撑和数字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线上、全流程留痕,为企业、供应商等采购参与主体提供服务。

第九条  市场主体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互相监督,杜绝暗箱操作、指定采购等不正当市场行为,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第十条  成本效益原则。着力提高企业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发挥同质类商品集约采购的优势,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高质高效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一条  资源共享原则。通过阳光平台,实现采购资源信息互融互通,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等资源,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采购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参与主体

第十二条  阳光采购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阳光平台。

第十三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供应商均为合格供应商,其中非自然人供应商,应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实体经营的合格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阳光平台是指独立于采购人、供应商,具备社会公信力和组织服务采购活动能力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引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机制,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和廉洁风险,实现提质增效。

(二)指导、督促阳光平台建立健全平台制度流程,满足企业进行阳光采购的需求,扩大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强化采购监督。

(三)支持企业和阳光平台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形成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和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建立良好采购生态圈。

第十七条  市属监管企业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成立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加强对阳光采购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内设机构中负责履行监事会职责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纪检、审计、法务、合规风控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应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二)做好成本规制,单次采购需由内部职能部门或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控制价后方可实施,坚持“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控制价的,采购人需向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履行核准程序后实施。

(三)推动执行集中采购,内设专门的采购部门或委托从事贸易流通采购业务的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企业采购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为主,特殊情况下集中采购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效益、质量和安全受损的,经阳光采购工作小组核准可由子公司或项目部分散采购。

(四)分类确定评审主体,一定金额(重点市属监管企业为400万元、其他市属监管企业为50万元)以上或专业化强、性质特殊或其他重要采购事项,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余采购事项可由阳光采购工作小组组织评审。评审坚持“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评审方式由市属监管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内部阳光采购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五)严把采购质量关,确保采购验收的准确、公正、及时,重要物资以及采购成交价明显高于或低于控制价的标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企业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并出具验收单作为采购结算凭证。

(六)加强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规范与供应商的对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确保双方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明确。进一步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七)积极响应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准确把握采购管理发展方向,推动采购管理从成本节约、质量控制向价值创造转变,打造集集约采购、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评价于一体的采购管控体系,持续推进采购管理体制机制变革。

(八)针对企业已自行搭建内部采购系统的情况,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间企业可通过自建采购系统实施采购活动,但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将采购全过程信息接入阳光平台接受统一监管,过渡期结束后直接通过阳光平台实施全流程采购。

第十八条  阳光平台主要职责:

(一)建设具备电子化招投标、在线交易、履约结算等功能的数字化服务系统,为采购人进场采购提供优质服务。

(二)建设合理的软硬件服务配套设施,进行日常维护、迭代更新。加大宣传及培训力度,积极主动为采购人提供与阳光平台对接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三)建立阳光平台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及容灾备份,确保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可追溯性,防止网络数据丢失、泄露和篡改。

(四)利用集合信息功能,帮助采购人拓宽采购渠道;负责规范采购信息发布,提供规范性开评审场所,建立和运维供应商信息库和评审专家库。

1.供应商库。阳光平台牵头制定供应商库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明确选取主体和方式。供应商库名录由市属监管企业提供需求,阳光平台牵头整合需求后分类设置,并会同相关企业公开挂网招选各名录入库供应商。优质供应商可由市属监管企业直接推荐入库。

(2)保证资质资格和竞争性。阳光平台做好入库供应商的资质、资格审查;单类供应商数量应在3户以上,且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利益关联供应商不超过1户,由阳光平台负责审核。

(3)按时更新供应商库。按期对供应商资质、信誉、履约等情况进行年检,原则上每年更新供应商库不少于1次。

(4)实施黑名单管理。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供应商,根据对采购人造成损害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直至除名处理。

2.评审专家库。阳光平台牵头制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明确专家库的构成。专家库由通用专家、特邀专家和业主代表构成,其中通用专家是熟悉国有企业评审和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士,特邀专家是采购人基于采购事项需要而邀请的行业专家,业主代表是采购人选派的采购项目代表。

(2)专家的选取。阳光平台负责通用专家的选取,采购人负责特邀专家和业主代表的选取。选取要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要体现对具体采购事项的针对性。

(3)单次采购选取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5人以上,且通用专家和行业专家数量原则上应占多数。

(4)实施黑名单管理,对于违背诚信公平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专家,实施黑名单禁入管理。

第五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分为库内比选、公开竞选、磋商谈判、询价采购、协议直采五种方式:

(一)库内比选,通过阳光平台实施,具体指采购人在阳光平台供应商库发布采购需求,2户以上供应商响应,采购人通过综合评比法或低价评比法选取供应商的行为。库内比选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至少保证3个工作日。

(二)公开竞选,通过阳光平台实施,具体指采购人通过阳光平台公开挂网发布采购信息,3户以上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响应,采购人通过综合评比法或低价评比法选取供应商的行为。公开竞选采购人要做好信息披露和公开挂网,其中挂网时间至少保证5个工作日。

(三)磋商谈判,指采购人通过定向发出采购邀请,3户以上供应商响应,采购人通过综合评比法或低价评比法选取供应商的行为。采购人应做好审查,确保邀请对象中不存在利益关联供应商。磋商谈判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至少保证3个工作日。

(四)询价采购,指采购人通过阳光平台发布询价公告,3户以上供应商响应,最终通过低价评比法选取供应商的行为。采购人应做好审查,确保询价对象中不存在利益关联供应商。询价采购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至少保证3个工作日。

(五)协议直采,指采购人直接选取供应商,实施协议采购的行为。

第二十条 企业采购原则上以库内比选和公开竞选为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磋商谈判的方式:

(一)实施库内比选和公开竞选未能成立,重新实施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经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同意的;

(二)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涉及商业秘密或安全不适合公开挂网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询价采购的方式:

(一)采购标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较小金额(重点市属监管企业为20万元以下、其他市属监管企业为10万元以下)的采购。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直采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原合同的连续性工作、后续工作或与原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供应商继续提供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或降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供应商的;

(三)属于资源垄断性事项的;

(四)适用于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的、突发性的事项或应急抢险等项目,履行前述采购方式无法满足工作时限要求的;

(五)所需原材料为农产品,向该农产品生产者或专业合作社直接采购具有成本优势的;

(六)企业与生产厂家协议执行一级经销商、代理商价格的;

(七)需要采购的业务内容市属监管企业内部依法依规能够自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

(八)出现特殊情形经市属监管企业决策程序通过的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加强对阳光平台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阳光平台建设及企业采购情况等纳入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重点内容,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加强内部日常监督,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应当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监督阳光采购覆盖范围和采购情况。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由市属监管企业出具认定结果,阳光平台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限制其参加企业采购活动直至除名处理。阳光平台和企业要做好供应商前置核定,不得在招采实施过程中以不合格为由排除供应商,导致采购竞争性减少。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阳光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和企业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阳光平台应严格履行平台服务职责,严格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采购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独立性。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达成采购意向后,企业不得无理由随意废标或拒不签署采购合同,确需废标或不予签署采购合同的,需向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履行核准程序后报阳光平台备案。企业应坚持契约精神,强化合同履约意识,确保采购活动履约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阳光采购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采购事项,国家、省相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以上”涵盖本数,“以下”不涵盖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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