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市属监管企业对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近日,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市属监管企业对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指导意见》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2年雅茶集团率先市场化选聘4名高级管理人员,今年市属监管企业正积极推进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但是相关管理办法还有待健全完善。同时当前我市国资国企系统正处在“千亿国企”培育,构建“321”资本布局的关键时期,需要健全完善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市场化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为市场化高管人员的管理、考核、薪酬等提供制度指引和遵循,推动多渠道充实和优化企业经理层队伍,不断加强班子建设、提升市场化水平、激发干事创业活力。
二、起草过程
按照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董事会对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指导意见,参考2022年雅茶集团先行先试成功开展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情况以及省属企业经理层市场化选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市场化高管人员制度等相关操作规范,结合市属监管企业实际,草拟形成本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本原则,明确了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坚持出资人监管责任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短期效益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综合效益相结合五项原则。
第二部分是适用对象,明确了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的董事会实行市场化选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化高管人员)。
第三部分是强化对市场化高管人员的管理,明确了市场化高管人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日常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四部分是强化对市场化高管人员的业绩考核。明确了市场化高管人员业绩考核由企业董事会
第五部分是合理确定市场化高管人员薪酬结构和水平,明确了市场化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水平、支付。
第六部分是规范市场化高管人员福利性待遇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明确了市场化高管人员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第七部分是建立市场化高管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解聘的七种情形和辞职、免去党组织职务等事项。
第八部分是建立董事会与市国资委的报告备案机制,明确了报备与报告的相关事项。
第九部分是健全管理监督和约束机制,明确了建立追溯调整机制,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建立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的相关内容。
四、重点说明事项
(一)
1.《指导意见》对于市场化高管人员的业绩考核、薪酬结构和水平、补贴和福利、报告备案机制、管理监督和约束机制等内容总体参照省国资委有关指导意见
2.对于市场化高管人员的管理、退出机制等内容主要结合市属监管企业实际和参照省属企业经理层市场化选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等相关操作规范。
(二)市场化高管人员的管理
1.不同于组织选拔任命和竞聘上岗的经理层人员,市场化高管人员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市场化高管人员制度,若解除(终止)聘任关系、且不参加或者未能竞聘其他岗位的,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2.市场化高管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企业参照市属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干部人事档案具体要求进行规范后移送市国资委管理。
3.市场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兼职。
(三)市场化高管人员的业绩考核
1.由董事会
2.对照省国资委相关指导意见,市国资委《指导意见》增加了商业类竞争性和商业类功能性、公益类的市属监管企业其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的侧重点表述。
3.市场化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实施过程参照组织任命的经理层高管实施。
(四)市场化高管人员的薪酬
1.市场化高管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充分考虑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经营难度、盈利状况、市场化程度、人才市场情况,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与市场化高管人员协商确定。
2.市场化高管人员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其中,绩效年薪方面,对照省国资委相关指导意见,市国资委《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类竞争性的市属监管企业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商业类功能性、公益类的市属监管企业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
3.市场化高管人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先考核后兑现,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延期支付,与市场化高管人员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形成衔接。
(五)市场化高管人员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按照雅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办法,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不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因此,市场化高管人员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定参照省国资委有关指导意见
(六)市场化高管人员退出程序
虽然市场化高管人员与企业董事会签订了“两书一合同”,由企业董事会依法聘任,但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管企业的经理层高管人员职务(包括市场化高管人员职务)均由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任免,企业不得在市场化高管人员未免职前擅自批准市场化高管人员辞职或解除(终止)聘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