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监管企业:
《雅安市市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4年第1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国资委
2024年6月14日
雅安市市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提升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指导、监督所属子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
第六条 市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雅安战略部署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企业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全面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协同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五)坚持客观独立。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进行客观评价。
第七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市属监管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九条 市属监管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等。
(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决定首席合规官的任免。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设置及职责。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属监管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五)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合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属监管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管理体系协同运作。合规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担合规管理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市属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可由分管领导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合规相关工作。
(二)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合规审查意见。
(三)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四)牵头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五)指导所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六)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设置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原则上与法务管理部门整合,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指导业务及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
(四)指导、监督业务及职能部门、所属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考核评价。
(五)组织或参与开展合规检查,根据需要,参与业务及职能部门对商业伙伴的合规调查。
(六)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七)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所属企业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合规文化建设工作。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推动合规管理体系持续优化和改进,协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指导监督其他部门开展违规整改。
(九)合规委员会或首席合规官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市属监管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本部门合规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部门、本业务领域的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具体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本部门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负责本业务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
(六)组织或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七)配合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在本部门、本业务领域的有效性评价。
(八)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主动对接合规管理相关工作。
(二)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本部门组织开展部门合规风险识别,编制合规风险报告及应对措施。
(三)配合本部门组织梳理、实时更新部门合规义务清单。
(四)配合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价。
(五)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合规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强化合规管理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专业化水平,鼓励取得相关资质;健全与合规管理员工作职责、岗位价值、工作业绩相挂钩的业绩考核体系和差异化薪酬分配体系,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七条 市属监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积极组织公司内部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强化法律服务保障职能,推动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合规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 市属监管企业全体员工对依法合规管理工作人人有责,应当结合岗位职责,落实依法合规管理各项规定,对自身经营管理活动范围内所有业务事项和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负责,主动识别和防范业务合规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制度建设及管理重点
第二十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制度体系应包括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专项制度。
(一)基本制度: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二)具体制度:市属监管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招标采购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专项制度:市属监管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内外环境变化,针对企业内部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加强合规管理:
(一)公司治理。注重合规治理,保障党委、董事会、经理层、职代会等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正确履职,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升决策有效性,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
(二)合同管理。重视合同全过程管理,严抓合同立项环节,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并对其进行合规审查;完善合同谈判与起草工作的多部门合作,严格执行合同审核流程协调管理;重视合同履行关键环节把控,关注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禁止签署违法违规合同、签署可能导致国有权益受损的合同。
(三)市场交易。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商贸业务等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突出反欺诈、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合规要求。遵循真实贸易原则,不得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加强对质押融资、存货分类、资金收讫、客户信用、合同管理等重点环节风险控制,切实防范商贸业务风险。
(四)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投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体系,加强投向、程序、运营、收益、风险等全流程管控,防止违规投资行为发生,强化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五)产权管理。严格执行产权监管政策规定,规范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交易等事项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展违规挂靠经营,不得借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名,行挂靠经营之实。
(六)资本运作。严格遵守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发债企业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基金管理,健全涵盖“募投管退”全流程的基金管理机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七)资金管理。依法合规筹集和使用资金,发挥财务监管功能,强化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全方位监管,优化经营性净现金流,提升资金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有效流动,降低资金管控风险。
(八)债务风险。健全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处置机制,设置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并强化刚性约束。加强企业融资成本管控,依法依规通过合理搭配长短期债务、低息债务置换高息债务等方式,持续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九)融资担保。建立健全融资担保管理制度,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十)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规定。
(十一)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系,突出市场拓展、施工企业内部项目分配、项目实施等重点环节,强化对工程项目承接、分配、质量、进度、安全和建设资金等全过程管控,规范履行施工、监理、设计、合同等管理,保障建设项目依法合规实施。
(十二)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十三)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十四)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市场化选聘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招聘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加强过程合规审查,强化源头管控,切实保障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五)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十六)信息安全。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关键设备和产品,设置与所处行业和规模相匹配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商业信息与内幕信息泄露,保护业务伙伴和客户的隐私信息。依法合规规范采集、处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从事涉及国家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十七)数据合规。加强企业数据内部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合规,遵守数据内外部共享传输利用规则,确保数据收集、处理、保存、使用、传输等依法合规和安全保密。
(十八)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加强合规管理,可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十九)礼品与商务接待。禁止超规格、超标准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或送出礼品、接受或组织商务宴请或其他形式接待,维护正常商业关系与市场秩序。
(二十)社会捐赠与赞助。严格落实审批程序,防止因不当捐赠与赞助导致违反公平竞争,造成社会负面评价与不良效果。
(二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二十二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着眼长远发展和一流企业培育,针对可能涉及的涉外业务重点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外业务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跨境贸易。开展跨境货物和服务贸易,应当全面掌握跨境监管政策,特别是海关、外汇、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具体要求,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将跨境贸易合规嵌入企业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采购、销售、供应、服务等各个环节的贸易监管和合规管理。
(二)跨境工程建设。开展境外工程建设,应当全面掌握境外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履约、劳工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连带风险管理、债务管理、捐赠与赞助、反腐败、反贿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工程项目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三)跨境投融资。开展境外投融资,应当全面掌握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关于市场准入与行业监管、国家安全审查、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外汇监管、反垄断、反洗钱、反腐败、反恐怖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四)跨境数据安全。开展跨境数据收集、处理、保存、使用、传输等业务,应当确保数据安全满足相关监管要求,通过必要的安全评估,履行网络安全报告义务等,确保数据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五)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二十三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重点流程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运营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增强管理人员合规意识,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力度,确保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所涉及的合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三)境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境外人员上岗、任职的必备条件,确保其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规要求。
(四)新入职人员。加强员工招聘过程合规审查,开展新入职人员合规制度和合规要求专题培训,强化源头管控。
(五)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将合规要求和合规风险管控机制嵌入制度流程。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以及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岗位合规职责清单、合规风险识别清单、业务流程管控清单,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七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合规审查职责,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对本部门所涉事项履行实质性合规审查职责并提出明确意见,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对职责权限内的事项提出合规审查意见。
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
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合规审查不得提交决策。
第二十八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险应对机制,发生合规风险后,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对,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介入并提出应对意见。
市属监管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地区)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必要时,由合规委员会研究决定、统筹协调。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适时完善合规风险应急预案,强化日常演练,不断提升重大合规风险应对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报告机制,分为年度合规管理报告和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报告。
年度合规管理报告,重点总结上报年度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运行、合规风险事件应对、合规文化培育、信息化建设、违规问责等合规管理工作情况,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市属监管企业及所属单位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事件背景及处理方案。风险事件出现重大变化或处理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第三十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规案件剖析和问题整改机制,对违规行为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发案单位进行剖析、整改,针对问题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定期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提升依法合规管理经营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举报机制,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举报档案资料,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合规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首席合规官召集和主持,在企业部门层面通过定期会议等形式研究、指导、协调、部署跨部门的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将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考核、选拔任用、选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作出重要成绩、对合规管理体系提出有效改进建议、有效防范重大合规风险或挽回重大损失等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相应奖励。对落实合规管理工作不力,忽视重大合规风险或违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严肃问责。
第三十四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及违规问题,要深入查找根源、彻底整改,推动合规管理体系持续优化和改进,确保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市属监管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照国际、国家标准,实施合规管理体系贯标认证。
第三十五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协同运行机制,重视合规工作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司法监督等有效衔接,形成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的协同运作,避免交叉重复,提高合规管理效能。
第三十六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和合规免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对于符合企业尽职合规免责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记录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规文化
第三十七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组织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将合规理念纳入企业价值观体系,将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理念及合规文化。
第三十九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职责、要求等内容作为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境外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促进员工主动防范、应对合规风险。
第四十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线上线下途径加强合规宣传教育,通过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开展违规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管理职责、合规制度、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合规审查、合规报告、违规举报与追责、合规考核、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形成风险预警视图,对风险现状进行度量和描述,反映风险变化趋势,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三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关键节点合规审查,规范合规审查流程,强化过程管控,保障合规要求得以落实,确保合规审查工作可追溯。
第四十四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以及雅安市国资委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
第四十五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六条 市属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将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市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市属监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刑事犯罪,符合雅安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适用条件的,可申请启动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单位)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推动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十条 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