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雅安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11-25 11:35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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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国资委发〔2013〕112号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

《雅安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该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国资委       

2013926     

 

雅安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采购管理。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多、且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小型招标采购平台。

二、本指导意见中所称企业指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本指导意见所称大宗物资采购(以下简称:企业采购),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为履行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需要,以企业资金购买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货物的行为。

本指导意见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

三、企业应根据实际,制订采购目录、确定限额标准,经企业审定后,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原则,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成立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采购供应、财务、质检、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设立监事会的企业,职工监事必须参加),负责物资采购的组织和决策,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企业的物资采购原则上应由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通过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拟采购物资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抢险救灾物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采购项目总值比例超过20%(包括20%)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适宜招标而受特殊条件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供应商投标标的不合格,或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价格总额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企业紧急需要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拟采购物资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七、对按规定不实行招标的大宗物资采购、企业要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采购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程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

企业在报请市国资委同意后,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和采购。

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大宗物资采购,可在本市依法规范经营的大型综合超市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与之签订定点协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介机构的选聘、企业公务用车采购另行规定。

八、企业采购选择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三)近三年内在招投标等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企业采购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二)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非实质性条款不得作为无效标条款;

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企业的采购市场。

十一、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响应的供应商应当不少于三家;采用竞争性谈判,响应的供应商为两家。

十二、企业采购中,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竞争对手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相关人员包括评标、谈判等组成人员。

十三、企业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投诉(异议)进行及时处理;并成立由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监事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企业采购监管领导小组,确保决策程序到位、会议记录齐全、监管及时有效、操作阳光透明。

企业每年应将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对违反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企业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未涉及或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执行。

十五、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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