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11-25 14:5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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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国资委发〔2016〕122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区)财政局(国资办):

    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雅安市国资委       

2016728     

 

 

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国有企业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主体,应当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依法治企水平不断提升,为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新形势下全面建设法治国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迫切需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雅安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依法治市战略部署,围绕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总体目标,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各市属国有企业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规范管理能力不断强化,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将依法治企全面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实现全覆盖。突出企业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大力提升企业负责人的法治思维和依法治企能力,全体职工法治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法治文化更加浓厚,努力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

  二、切实推进法治能力建设

 ​  (一)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统领作用

    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管理架构等实际,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股东权利义务,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突出章程在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厘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边界,明确履职程序。依据章程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基本制度、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细化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办法。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加强对章程落实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与章程不符的规定和行为。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在章程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确保章程依法制定、依法实施。

 ​  (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1.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规划,提升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专职化、专业化水平,企业法律顾问专职化率达到100%。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切实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职,企业法律顾问要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及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   企业要落实法律顾问列席重大决策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其在决策中的法律审核作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资扩股、资产处置及产权转让、重大项目投融资、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在报市国资委审批、审核或核准前,应经过企业法律顾问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加强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建设

    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配备专门人员或者配备、聘请法律顾问;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明确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设立专门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企业要进一步明确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支持其依法履职,并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物质保障。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主要开展“法律进企业”、“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等法制创建活动;对企业日常经营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一般性、经常性法律事务进行把关、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同时列席企业重大决策会议,参与重要项目会谈,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经营中的法律审核作用,有效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  (三)加强依法履职和决策机制建设

 ​   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治理主体依法履职能力。优化董事会知识结构,通过加强法律培训、选拔法律专业人员担任董事等方式,提升董事会依法决策水平。明确负责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的专门机构,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并将企业法治建设情况作为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加大监事会对依法治企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监事,将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管理作为当期监督的重要内容。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负责人依法行权履职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健全依法决策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高度重视对重大改革事项的法律论证,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

 ​  (四)强化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审核在规范市场竞争、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依法维权能力,加大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妥善解决法律纠纷案件,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五)加强企业法治制度体系建设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劳动用工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规章制度实施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强化规章制度落实监督机制,企业法律、审计、监事会、纪检和相关业务部门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开展责任追究。

    建立企业学法用法工作长效机制,形成企业负责人及经营班子成员学法常态化。完善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强化法治学习教育,重点学习《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法》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政策文件,将法治学习作为企业党委中心组学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员工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形成企业负责人及全体职工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  (六)依法规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管理

    加强对企业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对外担保、产权流转、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的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流程规范、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在推进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改革过程中,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全程参与,严控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度重视对企业内部审批、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管理,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打造阳光国企。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形成法律与审计、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合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

 ​  (一)强化领导责任

 ​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认真履行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建设作为谋划部署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各市属国有企业要研究制定本企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将企业法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相衔接,同步实施、同步推进。积极为企业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等保障。

 ​  (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将合规经营等依法治企情况纳入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体系。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建立法治工作激励机制,对于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风险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落实问责制度,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因未经法律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责任;实行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对可能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法律风险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  (三)打造企业法治文化

    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理念,努力使全体员工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践行者、坚定捍卫者。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积极树立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中涌现出的优秀企业、集体和个人典型,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意见,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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