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国资委发〔2016〕167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及《雅安市依法治市2016年工作要点》(雅委办〔2016〕40号)要求,经我委第十三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新制定的《雅安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制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雅安市国资委
雅安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委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市国资委相关法律事务,受市国资委委托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市国资委及市属各监管国有企业的利益。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符合条件和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中按照《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雅办法〔2014〕2号)要求依法选聘。被选聘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相关规定派遣2至3名专职律师为市国资委提供法律服务。由国有资产配置科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
第五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上为2年。聘用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经批准予以续聘。
第六条 聘约的变更与解除:
(一)合同的履行。市国资委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方因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法律顾问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或者市国资委相关规定的;
2.法律顾问在办理市国资委法律事务时,因工作延误、失职、重大过失造成市国资委及各市属监管国有企业严重损失的。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为市国资委起草的规章制度以及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市国资委做出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要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提供法律咨询或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市国资委或涉及市国资委的诉讼、仲裁、复议、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
(四)受市国资委委托,对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涉及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五)对其它一般性事项提供法律支持或提出法律意见;
(六)协助开展专题法治讲座以及法制宣传培训等活动。
(七)加强自身国资国企政策法规交流学习,按时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政策法规培训;
第八条 市国资委法律顾问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相关文件及资料;
(二)参加市国资委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四)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
(五)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评选,对评为优秀的法律顾问,可向市属国有企业推荐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符合法定程序的,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秘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条 市国资委法律顾问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市国资委对方当
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市国资委利益或者违反市国资委相关规定的事务。
第十一条 担任市国资委法律顾问的律师,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利用市国资委法律顾问身份为他人代理案件、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费用,由市国资委给予保障,严格按照《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支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